
公告日期:2021-03-18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2580 证券简称:西华航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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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贾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凤侠、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大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立忠、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建军、曾少颖、北京恒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03
为执行二连浩特地区航空物探飞行项目,2018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飞机租赁合同》,原告将水改陆后的飞机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对飞机进行专业改装后用于执行二连浩特地区航空物探飞行任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飞机租赁费用 105 万元,第三人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不付被告 500 万元二连浩特地区航空物探飞行合同款影响,致使被告无能力支付原告飞机租赁合同尾款,故被原告诉至法院。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物飞机;
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 5,464,9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履行日止的利息;
判令被告支付租赁物占用费用 33.33 万元;
判令被告支付飞机改装费用 200,000 元;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因案件还在审理中,原告对被告账户内存款实施的保全措施续保一年,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9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9 民初 187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飞机租赁费 291216.67 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场损失 300000 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飞机改装费 1800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二、三项、
公告编号:2021-003
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据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暂时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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