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9
公告编号:2022-002
证券代码:872580 证券简称:西华航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志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立忠、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世忠、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大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洪华丽、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02
2018 年 7月,第三人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航空”)通过了《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龙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2019 年 9 月 28 日,原告金志平与第三人西华航空签订《四川西华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原告金志平以现金的方式认购西华航空 220 万股的股票,每股认购价为 4 元,原告金志平向募集资金账户缴纳股票投资款 880 万元人民币。
由于被告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对第三人西华航空股票发行程序持有异议为由,在股东会上否决了《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等涉及股票发行的议案,因此导致原告与第三人西华航空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无法生效,股票发行失败。
2020 年 8 月 19 日,原告金志平向第三人西华航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通知西华通航解除《股票认购协议》,并要求其退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告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西华航空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第三人西华航空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致使第三人西华航空无法退还原告金志平投资款,原告金志平于 2021 年 1月 7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金志平转入第三人西华航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8,8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佰捌拾万元)款项的查封和冻结措施。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27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653 号民事判
决:1、对原告金志平转入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 4402213029100013864 账户内的 8,800,000 元款项不得查封、冻结。 2、案件受理费 73,400 元,由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编号:2022-002
被告四川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 民初 653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
(2021)川民终 1366 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3400 元,由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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