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08
公告编号:2022-003
证券代码:872580 证券简称:西华航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大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立忠、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建军、曾少颖、北京恒德(珠海)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3 月被告中标二连浩特地区 1:5 万航空物探飞行项目,合同总价款
650 万元,为执行中标项目,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航空物探飞行任务合同》委托
原告执行,约定合同价款 550 万元,其中预付款 50 万元,项目进度完成 60%支
付进度款 200 万元,项目进度完成 100%再付 150 万元,撤场拆卸设备前支付剩
公告编号:2022-003
余全部款项 150 万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正式展开测线飞行作业,并由第三方(业主方)核工业航
测遥感中心接收数据。同年 7 月 26 日业主方确认完成测线 30320 公里,占总工
作量的 60.7%;同年 9 月 1 日全部测线工作完成,9 月 5 日机上物探设备拆除、
撤场。
被告 2019 年 7 月 2 日支付了预付款 50 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合同
约定,原告于 2019 年 8 月 7 日、9 月 3 日分别向被告寄送了《进度款催款函》
和《结算书》并多次催收,被告收悉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全部任务完成后开始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原告合同款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 5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
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4 月 17 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9)粤 0491 民
初 2180 号判决,判决被告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合同尾款 4,951,954.20 元及逾期违约金。
被告不服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 年 9 月 11 日广
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粤 0491 民终 1996 号之一判决,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被告 2020 年 9 月 4 日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珠海横琴新区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裁定(2020)粤 0491 民初 1943
号之一裁定:驳回原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判决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 元给被告”的起诉。
被告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原告无需支付利润 622584.3 元给被告”的判决。
公告编号:2022-003
2021 年 12 月 12 日,就被告上述任务执行中垫付承揽合同款项一案,广东
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4 民终 4877 号判决:1、维持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491 民初 194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横琴新区法院(2020)粤 0491 民初 194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费用 921383.32 元;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