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580 证券简称:西华航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之使用及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监管指
引第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
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和《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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