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1
证券代码:872582 证券简称:潮白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开
庭,并出具一审判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 0404 民
初 5483 号。本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该案件已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
开庭,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收到终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 04 民终 11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魏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鲍显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8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魏欣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
告受让属于被告魏欣对债务人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被告魏欣应 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后原告如约支付了 债权转让款 1800 万元,但被告魏欣迟迟不能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产权及土地使
用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经原告催促后被告魏欣一拖再拖,直至 2022 年 1 月 8
日,双方就此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被告魏欣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未
能将抵押权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原告可解除合同。原告如解除合同,被告应 当返还原告 1800 万元债权转让款,并支付月息 1%自原告转账之日起至还清之 日止的利息,合同还约定由被告鲍显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魏欣未按约 定履行义务,且不返还原告债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原告无奈只能诉诸法院。(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 2021 年 8 月 24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
2022 年 1 月 8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判令被告魏欣返还债权转让款 18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 1%自
转账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为 2160000 元)合计:
20160000 元;
三、判令被告鲍显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欣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相关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庭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原告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让被告魏欣对第三人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的事实。被告魏欣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双方就涉案债权转让事宜进行联合公告,原告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
限公司的债权人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原告提交的(2021)内 0403 执 2967 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已变更为原告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作为第三人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
限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在执行过程中得到法院确认。2022 年 7 月 22 日,原告内
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内蒙古潮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已在人民法院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对其债权人身份予以认可,且原告在得知第三人赤峰凯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以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
原告的债权已在其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提起诉讼前通过申请法院执行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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