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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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峨眉山
2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哲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89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035%。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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