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588 证券简称:宏基铝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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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融资或财产抵押;
(十四)审批超过合同总金额 500 万元(含)以上,以及关联交易 30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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