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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5 15:35:28 股吧网页版
宏基铝业: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思安街 99 号鑫能商务广场 1 幢 1001-1002 室(邮编:215028)
电话:(+86)(0512)67586952 传真:(+86)(0512)67586972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树立律师和陈书彬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宏基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
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勤星村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建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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