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04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72592 证券简称:卓佳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付存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隽晓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洪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无棣伊莱顿电子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解泽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赵洪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0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卓佳电子公司签订 2018 棣中银企字 1015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卓佳电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 3000000 元。就上述 3000000 借款,被告赵洪新、伊莱顿电子器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卓佳电子公司提供的卓佳电子公司厂区内钢结构厂房作抵押担保。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卓佳电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2993948.29 元,利息 51347.7 元
(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及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
利息;
2、判令被告赵洪新、伊莱顿电子器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依法处置被告卓佳电子公司提供的卓佳电子公司厂区内钢结构厂房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无棣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鲁 1623 执 2035号,责令赵洪新、卓佳股份、伊莱顿电子器具公司缴纳案件款 3060876.99 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 15581 元,本案执行费 33009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因本次诉讼涉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1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因本次诉讼涉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棣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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