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04
证券代码:872592 证券简称:卓佳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洪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翟会敏/孙春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洪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滨州泰德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希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书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棣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无
姓名或名称:赵洪新、宋希良、赵洪彬、赵树洪、解希云、赵红强、马军、赵洪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王维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
国建设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019 年 2
月 8 日;合同对利息、逾期罚息结算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抵押条款有明确约定。为保证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依约还款,2018 年 2 月 2日,原告与被告赵洪英、马军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赵洪英、马军将其所有的位于无棣县香榭里大街南侧(棣房权证私(2016)字第 10193 号)的
房屋抵押给原告,于 2018 年 2 月 3 日在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2018 年 2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无棣恒通公路工程
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
确定期间自 2018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止,最高限额为壹
仟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018 年2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滨州泰德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确定期间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 日止,最高限额为壹仟壹佰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赵洪新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确定期间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 日止,最高限额为壹仟壹佰万元整,保证范
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
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016 年 8 月 18 日,原告
分别与被告赵洪彬、王维静,被告赵树洪、解希云,被告赵红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确定期间自 2016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止,最高限额为壹仟壹佰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 2018 年
2 月 9 日通过银行转账将 1000 万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的放款义
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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