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7:16:20 股吧网页版
中环电炉:公司章程(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天津中环电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天津市中环实验电炉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天津市中环实验电炉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587236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中环电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川道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2.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造福,为股东谋利,为
员工搭建职业舞台,做优秀的民族品牌。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验电炉、实验室仪器制造;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工业电炉;机械设备;电气、仪器设备维修;机械加工;机电产品;钢材经营;玻璃仪器;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钢材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推广服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开关柜、电器开关、防雷产品、应急电源柜设备制造;机电设备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操作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根据 2016 年 1 月 1 日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6】第 2045 号审计报告,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的天津市中环实验电炉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
7830371.51 元。

根据 2016 年 1 月 28 日由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 1023 号评估报告,基准日
值为 1805.8 万元。

依据上述审计报告,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的天津市
中环实验电炉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 7830371.51 元。以上述净资产中的 500 万元折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 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剩余 2830371.51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确定各自在股份公司所占的股份比例,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