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1 15:33:05 股吧网页版
海通期货: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证券代码:872595 证券简称:海通期货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监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
件,具有履行监事职责所需的素质。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情形外,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职工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职工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