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7A-D 座 Suite 17A-D, Double-Dove Tower, No. 438 Pudian Rd., Pudong Shanghai,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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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袁雯卿律师、沈于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上的《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2025 年 5 月 7 日刊登 于全 国中 小企业 股 份转让 系 统 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上的《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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