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3-16 19:58:49 股吧网页版
声屏传媒:关于公司股东之间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6


证券代码:872602 证券简称:声屏传媒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之间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合同情况
(一)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山广播电视台、控股股东中山影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影声投资”)与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投资人”、“弘图广电”)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中山广播
电视台、中山影声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回购协议”)。
此前,2017 年 9 月 30 日,根据《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影声投
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投资人以人民币 1,789.2 万元对价认购公司新股共计 1,568,978 股,占公司增资后股本总额的 4.97%。

2018 年 4 月 9 日,各方签署了《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影声投
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了回购权条款,在回购条件达成时,投资人有权要求中山广播电视台、影声投资回购投资人全部股份。
2020 年 1 月 21 日,各方再次签署《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影声
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将上市对赌的截止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现依据《补充协议(二)》,各方确认声屏传媒在 2022 年会计年
度届满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完成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故已触发《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原股东股份回购条件。

本次《股份回购协议》涉及条款主要如下:

1、 (协议第一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影声投资和中山广
播电视台将按照本协议分三期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163.95 万元、178.86 万元、179.02 万元,合计回购声屏
传媒股份 457,610 股。第一期由影声投资进行回购并向投
资人支付对应回购价款,第二期、第三期由影声投资或中
山广播电视台进行回购并向投资人支付对应回购价款。第
二期、第三期回购时间截止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三个月内,影声投资和中山广播
电视台应当确定回购主体并支付回购款,否则投资人有权
要求其中任一方或两方共同作为回购主体按照本协议条
款履行回购义务。影声投资及中山广播电视台就对方在本
协议项下支付回购款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第二条)第一期回购金额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
作日内支付完成,第二期至第三期回购金额按第一条之约
定的各个年度回购时间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成。
2、 (协议第三条)若声屏传媒在 2025 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
(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完成境内证券交易市场上
市交易,影声投资和中山广播电视台须以合法合规的方式
回购投资人在增资协议项下尚持有的全部声屏传媒剩余
全部股份。

剩余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投资人实际增资金额(即
1,789.2 万元)×(1+4.75%×增资款实际占用天数/365)
- ∑1 第 i 次取得的分红(含税)×(1+4.75%×第 i 次分
红实际占用天数/365)- ∑1 原股东在本协议项下第 i 次向
弘图广电支付的回购款×(1+4.75%×第 i 次回购款实际
占用天数/365)。

剩余回购款项须在触发剩余股份回购条款之日(最晚不超
过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半年内支付完成,即最晚不超
过 2026 年 6 月 30 日。

3、 若协议外其他方以不低于本协议约定回购价格购买投资
人所持股份的,则视为影声投资和中山广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