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872604 证券简称:攸品邻里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攸品邻里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第一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攸品邻里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宁波攸品邻 里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
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 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并由信息披露负责人具体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关联方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除了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关联法人和第八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联方亦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被认定为关联方的其他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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