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605 证券简称:优识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优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2020年4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优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持股数量不足 10%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须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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