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605 证券简称:优识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优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2020年4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优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
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
第八条 除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对
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且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如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公司应拒绝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
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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