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5-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陆康腾: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0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7 层(100020)

7/F,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公告编号:2021-003)《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3、《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由董事郭海涛担任主持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签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92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还包括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