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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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公告编号:2021-003)《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3、《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由董事郭海涛担任主持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签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92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还包括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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