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0
西南证券
关于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西南证券作为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公司及曹军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 否
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 信息披露 公司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否
3 公司治理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秘曹 否
军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4 其他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5 生产经营 业务规模萎缩、涉诉事项频发及银行账 否
户冻结等经营风险
6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7 其他 公司未能有效配合主办券商开展持续 否
督导工作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公司对董 事长、董秘曹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因公司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未按规定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 6 月 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因公司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未按规定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曹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曹军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 6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通知公司当面领取,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我
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后代为披露。
2、公司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经公开信息查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新增限制消费的情况:太原市晋
源区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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