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72615 证券简称:华星科创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华星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8]第19 号
收到日期:2018 年 8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18 年 8 月 29 日
作出主体:其他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河南华星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棉花购销;加工、销售棉纱、棉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环保行政处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8 年 5 月 30 日,新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华星科创股份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0-017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 2018 年 5 月 28 日锅炉排放大气数据超标,烟
尘排放浓度范围 141.9mg/m3-266.8mg/m3,(执行标准 80mg/m3)烟尘的平均值为220.47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范围 3mg/m3-648mg/m3(执行标准 200mg/m3),二氧化硫平均值为 324.3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范围:144mg/m3-345mg/m3(执行标准:200mg/m3),氮氧化物平均值为 258.67mg/m3 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2017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 40 万元的罚款(大写:肆拾万圆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的,公司已完成煤改燃气锅炉的改造,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实施了相关的自查自纠措施。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公司 40 万元的行政罚款,此违法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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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0.2%,对公司财务影响非常小。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接受新野县环境保护局的上述行政处罚,缴纳了上述罚款;并采取相关措施,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严格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五、备查文件目录
《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8]第 19 号
河南华星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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