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72619 证券简称:玉安爆破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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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担保额度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上限的,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由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
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申请书: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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