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621 证券简称:东宇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或者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股东会时均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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