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621 证券简称:东宇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宇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交易权限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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