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3798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说明、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长江大道 168 号天山银河广场 C 座 15 层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兴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及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96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6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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