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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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决议。2024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p.com.cn)发出了《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2024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p.com.cn)发出了《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新增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梁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079,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经核查,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早职到(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七)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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