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0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10号楼1001室
Room 1001, Greenland Central Plaza 10 Block, No.98 Daguan Rd, Hangzhou, Zhejiang
Tel: 0571-87810666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万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冬梅律师、倪迪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万传根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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