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632 证券简称:ST 钢劲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 、盈 利水平 、资 金周转等因素
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 当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公司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
(一)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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