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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51:25 股吧网页版
ST钢劲: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76

证券代码:872632 证券简称:ST 钢劲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 称“天宁法院 ”)于 2025 年 8 月 6 日
作出(2025)苏 0402 破 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天宁法院作出(2025)苏 0402 破 42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 ST 钢劲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钢劲公司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停滞。如果钢劲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 0。为挽救钢劲公司,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并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根 据钢劲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情况,因此,在本重整方案中,将对钢劲公司出资人,主要是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陈红谓、姚苏珍以及陈红谓和姚苏珍持有的常州市钢劲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

公告编号:2025-076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钢劲公司
全体股东组成 。上 述股东至本重整方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方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钢劲公司停牌日的总股本 38,125,0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4.86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 18,564,300 股,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方式,转增后钢劲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38,125,000 股增至约 56,689,300 股(最终新增的准确股本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新增股本不向原股东分配,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全部用于钢劲公司债务清偿。

2.大股东让渡部分股票引入投资方

钢劲公司第一大股东陈红谓将其所有的 21,025,000 股公司股票、第
二大股东姚苏珍将其所有的 12,000,000 股公司公司股票,以及第三大股东常州市钢劲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有的 5,000,000股公司股票,总计 38,025,000 股公司股票无偿让渡给投资人 ,并由投资人投入人民币 2000 万元的重整资金 ,用于重整后钢劲公司的债务清偿 、运营生产,确保钢劲公司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不仅如此,投资人在投入上述 2000万元的重整资金后,后续还将根据钢劲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要求,继续投入运营资金、注入优质资产或提供优质资源支持,提升重整后钢劲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 特别说明

本方案为《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第 2 款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重整方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的,管

公告编号:2025-076

理人将直接申请天宁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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