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代码:872634 证券简称:宏福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由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头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起诉状描述:“2018 年 7 月 7 日,原告通辽泰鼎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与被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泰鼎公司年回收 15 万吨废铅酸蓄电池烟气脱硫项目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20180627-1)、《施工合同书》(20180627-2)、《设备采购合同书》(20180627-3)及附件《技术协议》,
2018 年 8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了《设计变更补充协议》,2019 年 3 月 27 日,
原、被告签订了《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原被告双方约定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 280,800 元,施工合同总价为 2,518,300
元,设备采购合同总价为 6,321,600 元,新增设备 220,000 元,该项目合同款共
计 9,340,700 元。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929,860 元,2018
年 11 月 13 日向被告支付 220,000 元,2018 年 11 月 20 日向被告支付 2,790,000
元,2019 年 4 月 28 日向被告支付 500,000 元,共计向被告支付项目合同款
4,439,860 元。
2019 年 7 月 1 日案涉工程交付使用,但该工程被告长时间对脱硫设备进行
调试,SO2排放均不达标,导致环保验收无法进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在项目交付原告后,我方将合同约定设计参数与被告实际施工的项目进行比对,发现被告的方案设计及采购的设备均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就“泰鼎公司年回收 15 万吨废铅酸蓄电池烟气脱硫项目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签订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给付合同款 4,439,860 元(本案项下合同款为280,800 元),赔偿原告因该脱硫项目建造配套脱硫车间产生的费用 17,267,150.03元。同时要求被告拆除本案所涉脱硫设备并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
另,因被告设计施工的脱硫项目一直无法达标,无法办理环保验收,致使原
告迟迟无法正式投入全面生产,给原告造成重大经营损失,因无法正式投入生产,故损失金额现无法计算,待全面投入生产后,能够全面进行数据比对后才能确定损失金额,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损失原告保留诉权,待原告相关数据确定后另行起诉。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 11.4 款之约定,“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双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而向对方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为实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或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产生律师费 100 万元,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就“泰鼎公司年回收 15 万吨废铅酸蓄电池烟气脱硫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20180627-1)、《施工合同书》(20180627-2)、《设备采购合同书》(20180627-3)及附件《技术协议》、《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合同款 4,439,86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建设配套的脱硫车间费用损失 17,267,150.03 元;
4、判令被告拆除本案所涉脱硫设备并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
5、判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