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27 16:36:27 股吧网页版
宏福环保: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7


公告编号:2023-055

证券代码:872634 证券简称:宏福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头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公告编号:2023-055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起诉状描述:“2017 年 9 月 19 日,本案双方经协商,由原告承包被告
公司的“翔盛脱硫工程”部分土建工程并签订了相关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施工,后 2018 年因受业主停产影响,双方对原告已完成工作量、现场剩余材料确认后撤场。现项目已于 2020 年正常投入使用。

项目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鉴于被告前期已就该项目采购部分设备,双方另行签订《设备垫资合同》,约定由原告分批次垫付设备款。施工期间,原告共分批垫付被告设备款 3168370 元,该款项被告欠付至今。另,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不按时返还垫资款,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逾期违约金。”现因被告未按时返还垫资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其应当按约承担相应逾期 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垫资款共计 3168370 元,逾期违约金 1481212.98
元(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共 935 天,诉讼清偿之日止)。
以上共计:4649582.9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决原告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设备垫资合同已

公告编号:2023-055

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解除;

2、判令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垫资款 3168370 元及利息115883.13 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8
月 4 日暂算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中国启
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23)苏 1311 民初 3823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签订的设备垫资合同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垫资款
3168370 元及利息(以 316837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