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2634 证券简称:宏福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湖
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头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胡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民事裁定书描述:“再审申请人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福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 源公司”)、一审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公司”)、 一审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13 民终 3471 号民事判决,
特提起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民事裁定书描述:“
诉讼请求:请求你院依法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13 民
终 3471 号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3)苏 1311 民初
3823 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作为再审申请的法律根据。
事实及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即认定案涉 3168370 元不属于被申请人启源公司为履行联合体业务而产生的合伙债务错 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联合体组建项目部为一审被告翔盛公司建设 EPC 工程,并对此 EPC 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管理负责。
2017 年 9 月 19 日,再审申请人宏福公司与一审被告海澜公司协商,由再
审申请人宏福公司施工一审被告海澜公司承包的“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130t/h 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超低排放 SNCR*SCR、联合脱硝、除尘超低改造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下称翔盛脱硫工程)”部分土建工程,并签订了相关《项目承包合同》。前述《项目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鉴于一审被告海澜公司前期已就该项目采购部分设备,故再审申请人宏福公司与一审被告海澜公司双方另行签订《设备垫资合同》,约定“甲方:海澜公司,乙方:宏福公司…
甲方因本项目己采购部分设备(设备清单见附件)。为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前期采购中的应付采购款共计人民币陆佰柒拾贰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6722540 元),乙方同意为甲方垫付上述设备款。二、本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时,乙方同意向甲方分批次垫付设备款陆佰柒拾贰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6722540 元)……”,施工期间再审申请人宏福公司共分批垫付设备款 3168370 元。
2018 年 1 月 24 日,再审申请人宏福公司与一审被告海澜公司形成会议纪
要,约定“1、甲方(一审被告海澜公司)说明业主方(一审被告翔盛公司)的停产是因为母公司破产拖累,宿迁工厂及热电厂是优质资产,目前当地政府正在积极干预,引进投资方(业主方新股东)对宿迁工厂重组或租赁,预计在 2018年前后可以有进展,但目前没有具体的时间表。2、……。3、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项目全面启动的时间节点取决于以下两点:3.1 业主方与投资方(业主方新股东)签订合作协议,已有明确的时间表能够恢复生产;3.2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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