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642 证券简称:联博化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规则制度》, 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指所有登记
在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对于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提交股东会的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向股东会提交提案的主体应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及议事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事项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关联交易的提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议:
公司年度内与关联方签署单项业务的总关联交易合同经股东会批准后,该合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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