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642 证券简称:联博化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规则制度》,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且不得泄露该内幕消息。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重要事项;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八)财务报告;
(九)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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