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2646 证券简称:中雁石斛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中雁石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雁石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雁石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年度股东会议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公司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
况需要变更的,将在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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