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23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中国·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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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5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与批准......7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6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20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8
八、公司的附属公司......39
九、公司的业务......41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3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56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2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对外投资、收购兼并......64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5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6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8
十七、公司税务......73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75
十九、劳动用工......7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7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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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黑朗银专律字(2017)第1号
致: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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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中联慧通股份、股份公司指 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慧通有限、有限公司 指 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黑大资产 指 黑龙江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展翼投资 指 哈尔滨展翼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奥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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