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30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八年一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7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或“主办券商”或“券商”)作为黑龙江中联慧通智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慧通”、“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和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管理。第一次反馈回复披露“2016年4月存在销售收款以个人卡结算情况,其中齐齐哈尔市盛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161,550元、齐齐哈尔市达乡洋葱产业合作社125,000元、齐齐哈尔市鲜明有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25,000元,合计411,550元,打入股东朱勇个人账户”。朱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还有其他实控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使用情形,之前结算使用的个人卡是否在报告期内注销。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相关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使用个人卡的原因,了解个人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②获取个人卡银行资金流水明细,查看明细摘要是否与公司财务凭证相匹配。
2)事实依据
管理层访谈记录、个人银行卡流水单、收付款明细表、收付凭证、销户资料。
3)分析过程
报告期内即2016年4月存在销售收款以个人卡结算情况,其中齐齐哈尔市盛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161,550元、齐齐哈尔市达乡洋葱产业合作社125,000元、齐齐哈尔市鲜明有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25,000元,合计411,550元,打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勇个人账户。
朱勇收款后,于2016年8月11日将款项归还公司,此笔借款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之“(三)报告期关联交易”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情况”中予以披露。
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情况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还款日 说 明
拆出:
朱勇 411,550.00 2016年4月15日 2016年8月11日 无息资金拆借
我们获取了朱勇个人卡银行资金流水明细,选取大额的资金流水,通过摘要内容等核查款项的性质,查看明细摘要是否与公司财务凭证相关。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使用个人卡结算对公业务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个人卡结算,但涉及笔数较少,公司已对该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操作程序,确保现金收、支、存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之前结算使用的个人卡在报告期内虽未注销,但除上述三笔外,未再发生与公司相关的对公结算业务。个人卡已于2017年12月29日注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使用个人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中的结算业务,如不信守承诺,导致公司或相关利益主体造成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勇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4)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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