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4
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龚建平律师、黄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0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
董事发出。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http://www.neeq.com.cn)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上午 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厚伍主持。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22,363,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8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还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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