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2657 证券简称:龙能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广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红、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唯办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冬妮
被告 2:蒋冬妮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2 月 14 日,原告(原名称: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 1(原名称:深圳市汉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羊城委贷字 20170124001第 001 号)。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被告 1 出借
3,750,000 元,贷款期限为 4 年,年利率为 4.75%,被告 1 应于每月
20 日通过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原告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
约定委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被告 1 发放了贷款,被告 1 自 2019 年
2 月起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2019 年 7 月 16 日,原、被告 1 及被告 2(被告 1 与被告 2 以下
合称“被告”)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 1 于 2019年 8 月 31 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剩余所有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748,358.51 元,被告 2 蒋冬妮作为保证人自愿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至所有本息结清为止。同时约定,如未按约还清,被告自愿承担原告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718,750元)、利息(26,868.69 元)及罚息(2,739.82 元)共计 1,748,358.51
元(利息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后按照原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 61,000 元、保函费 1820 元、交通费 8000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取得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9)粤 0106 民初 4015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唯办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
款本金 1,218,75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止,
利息 26,868.69 元、罚息 2739.82 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止的罚息以 1,718,750 元本金及 26,868.69 元利息为基
数;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的罚息以 1,218,750 元本金及 26,868.69
元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4.75%上浮 50%计收);
二、 被告深圳市唯办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61000 元、保函费 1819.18 元;
三、 被告蒋冬妮对被告深圳市唯办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唯办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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