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1:39:41 股吧网页版
丰源轮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2663 证券简称:丰源轮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公司、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公司、主办券商、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