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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4 19:24:35 股吧网页版
军信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证券代码:872664 证券简称:军信环保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上述事宜。

第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任何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违法违规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任何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分类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必须经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重要事项
(四)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六)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七)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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