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8
证券代码:872668 证券简称:景弘盛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持有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的股东苏州利
昌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向董事会提交增加临时议
案的提议函,提议在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关
于修改并启用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二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召开时;
(九)董事会形成召集股东大会决议的,监事会就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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