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8
证券代码:872668 证券简称:景弘盛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持有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的股东苏州
利昌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向董事会提交增加临
时议案的提议函,提议在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 案《关于修改并启用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委托贷款;
(四)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的,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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