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054 号
致: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诚拓 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荣慈竹、徐丹丹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所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在进行审查过程中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公告刊登了《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向
公众进行了信息披露。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公告刊登了《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不涉及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等事项的变更,不涉及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召集、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宁世玉先生主持。
2、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会议的
所有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股权
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董事会秘书,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关于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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