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670 证券简称:诚拓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列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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