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670 证券简称:诚拓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低于上述标准、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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