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2670 证券简称:诚拓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诚拓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购买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订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选定投资项目时,
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