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872676 证券简称:宝得换热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其中之一是《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五条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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