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03
关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推荐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宝股份”、“拟挂牌公司”“股份公司”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收到贵公司关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财通证券会同拟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就审核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在本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主办券商的督查审核机制,形成了反馈督查报告。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6 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会计师已对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
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认为,在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不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九方面问题;具体核查内容详见会计师出具的《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会计师反馈回复》”)。
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 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
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
“(2)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017年1-6月 2017年1月1 拆出 拆入 2017年6月 利息
日 30日
拆入:
浙江红鹰集团 23,129,348.73 45,203,755.22 49,726,589.87 27,652,183.38 未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
拆出:
杨英明 10,000.00 - 10,000.00 - 未约定
利息
长兴浙宝新科 50,000.00 - - 50,000.00 未约定
投资有限公司 利息
虞炳泉 369,124.73 369,124.73 - 未约定
利息
2016年度 2016年1月1 拆出 拆入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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