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03
关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租赁三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林地,长兴县煤山镇人民政府仅作为鉴证方参与协议签订,其中一块土地用途改为临时堆库(用于堆放破碎机组和煤堆),租赁林地均在矿区。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补充核查上述集体土地租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所有租赁土地的实际使用用途,有无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如有,请结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补充核查土地用途变更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事实依据与分析过程。
请公司就上述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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