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25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六和法意(2017)第0528号
致: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罗嫣律师、傅忠彬律师担任浙宝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宝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浙宝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如《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6月 2017年1月1日 拆出 拆入 2017年6月30日
拆入:
红鹰集团 23,129,348.73 45,203,755.22 49,726,589.87 27,652,183.38
拆出:
杨英明 10,000.00 / 10,000.00 /
长兴浙宝新科投 50,000.00 / / 50,000.00
资有限公司
虞炳泉 369,124.73 / 369,124.73 /
2016年度 2016年1月1日 拆出 拆入 2016年12月31日
拆入:
红鹰集团 211,094.46 61,000,000.00 83,918,254.27 23,129,348.73
拆出:
虞炳泉 369,124.73 / / 369,124.73
长兴浙宝新科投 / 50,000.00 / 50,000.00
资有限公司
杨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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